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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案”二审宣判!分析报告来了

imtoken苹果版 2023-04-15 05:52:13

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二审宣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明确认定涉案“挖矿”合同无效。 关于这个案子,莎姐团队之前也进行过一些讨论(见《案例|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案》),现在已经二审定案,除非再审,关于“挖矿”合约的效力尘埃落定,具有一定的公信力。

所以今天飒姐团队的文章再次讨论“挖矿”,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1.一审、二审的判断逻辑

通过研究一、二审的判决,可以清楚地发现,“挖矿”合同无效的逻辑遵循的是同一逻辑。 即“矿业”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依据《采矿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 《民法典》《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而言,“挖矿”合约之所以损害公共利益,是因为:(1)比特币交易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范畴。 在我国,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投机行为盛行,影响极其恶劣。 它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 (2)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高耗能活动。 这种以牺牲电力资源和碳排放为代价“挖矿”的行为,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道而驰,违背公共利益。 因此,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并出于保护我国人民财产安全、国家金融安全和环境资源相关公共利益的考虑,应认定“采矿”合同无效。

2、“挖矿”合同≠矿机买卖合同

随着“挖矿”合同被认定无效,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与“挖矿”密切相关的矿机购机合同的效力如何? 合同还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吗?

对此,莎姐团队认为矿机购买合同应该仍然有效。

一方面,这是因为矿机本身还是一种合法商品,合法的商品交易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无论是《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还是《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都只是定性地关联行为和虚拟货币,并没有定性关联矿机。 条文的性质。 即使是虚拟货币,上述通知也只是指出其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并未否认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法律性质(这一性质在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有明确界定)承认)。 因此,矿机作为一种计算机,有其独特的价值,应该作为一种普通商品来对待。 除非商品被明确规定为限制或禁止物质比特币判刑案例,否则商品的流通是合法流通。 商品销售和买卖合同应当有效。

另一方面,这也是因为矿机合约在本质上并没有违反公序良俗。 根据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挖矿”合同之所以无效,一方面是扰乱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另一方面造成资源浪费。 ,这不符合碳中和的目标。

但是,矿机销售合同实际上不能归属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 上述通知所称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是指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虚拟货币交易,代表Coin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活动,矿机买卖交易显然不属于上述活动,因此该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 在不能将买卖矿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前提下,显然无法认定该行为扰乱金融秩序,进而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

同时买卖矿机不是资源浪费,不符合碳中和的目标。 如前所述,“挖矿”合同之所以被认定无效,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其履行会极大地浪费能源,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但是,简单的矿机买卖合同与挖矿合同的性质并不相同。 虽然当事人主观上可能以挖矿为目的买卖合同,但买卖合同本身只是标的物的一种处分方式,与主体的矿机买卖合同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处置矿机场所所有权的合同内容。

也就是说,该合同不属于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浪费精力,不涉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故前述“挖矿” ”无法认定“挖矿”合同无效的逻辑,认定矿机买卖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挖矿”合同无效并不代表矿机买卖合同无效,司法机关应根据事实作出判断。

3.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尽管9月24日发布的两份通知均对“挖矿”行为进行了负面评价,但实践中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路径仍存在问题。 清楚的问题。 但是,二审法院通过合理的讨论,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界定合同无效的理由,是非常合理和恰当的做法。

事实上,以两份通知为由否定“矿业”合同的效力,只能是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不能因为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合同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不能直接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究其原因,无论是《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还是《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其效力均不属于法律、法规层面。行政法规。 因此,相关合同不能仅因涉及被禁止或消极的“挖矿”活动而被认定无效。 这同样适用于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 也就是说,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不能作为否定相关合同效力的正当理由。 即使合同涉及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合同是否无效的关键仍在于其具体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如果该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或者违反程度不高,应当更加合理地认定合同有效。

四、写在最后

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约案二审宣判后,“挖矿”合约无效基本已成定局,这也说明禁挖政策确实对我起到了作用。国家的司法实践。 尽管如此,莎姐团队还是要提醒大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挖矿”合约都是无效合约,所有与“挖矿”相关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司法机关在具体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无效时,仍应以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为标准进行审查。 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事实符合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才能宣告无效。 不能一味参考以往的判断比特币判刑案例,而忽视案件之间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