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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模式的财务风险与法律分析

imtoken2.0下载 2023-02-03 05:54:25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区块链+法律监管顶级研究专家。本文发表于《银行家》2018年第11期。更多信息,参见邓建鹏、孙鹏磊:《区块链国际监管与合规应对,预计2018年底出版)

2018年1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变相ICO活动的风险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指出,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证监会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ICO)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销售代币票据等违法犯罪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立即停止从事ICO活动。 但各地ICO项目在停止三个月后,逐渐“出口转内销”,给中国普通投资者带来了重大的金融风险。 与此同时,一种名为“以矿机为核心发行虚拟数字资产”(IMO)的模式从2017年10月开始逐渐增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风险提示》中指出,这种模式值得警惕,并且存在隐患。 相关企业在IMO模型中发行“虚拟数字资产”(即代币)比特币算不算金融产品,发行企业实际使用这些代币来代替法币对参与者贡献的服务的支付义务,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是一种融资行为。变相ICO。 同时,一些企业通过招商会频频推销、发布交易教程等方式,吸引了大量不具备识别能力的人群助推炒作。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呼吁广大消费者和投资者认清相关模式的本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理性投资,切勿盲目跟风。 公众如发现IMO模式等相关行为涉及非法金融活动,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或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 《风险提示》称,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知名企业均涉足IMO模式。 尽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称其为变相ICO,但该协会的风险提示过于简短,并未提供相应的详细规定或法律依据。 为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和此类公司分别进行了发言,本文试图对相关问题进行详细的澄清。

《风险提示》认为IMO是ICO的变种形式之一。 ICO是近几年兴起的新事物。 除94号《公告》对其进行论述外,尚未纳入我国正式的法律规范。 94《公告》对首次代币发行(ICO)定义如下:“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非法销售、流通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据、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地位,我们可以将这份文件视为中国官方近年来对ICO的第一个权威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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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文件,ICO违法或违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构成要件: 1. 主体未经主管部门(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批准,面向社会募集资金; 代币补全,这种虚拟代币通常是指区块链项目开发团队开发的去中心化应用的虚拟代币; 3、融资主体向公众募集比特币或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 4、上述行为可能涉及非法销售代币票据、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一项或多项。

鉴于以上四点以及近年来区块链融资模式的新发展,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如果融资主体不向不特定投资者募集主流“虚拟货币”,而是直接募集法币,当人数超过200人时,性质上也属于主体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非法融资行为。 其次,我国《证券法》目前对证券的定义相对狭隘,根据上述官方文件,ICO最有可能涉嫌的活动主要是非法出售代币、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 第三,如果融资主体不直接向投资者募集主流“虚拟货币”,也不直接募集法定货币,而是以向买家出售特定产品的形式获得资金,则可以通过操作激活主体的代币特定产品的 Token 发行流通,通过一定的规则发放给购买者。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所说的IMO模式到底是ICO还是变相ICO? 是什么原因? 《风险提示》文件不赘述,需要深入分析,为广大群众防范风险提供明确指引。

2017年底以来,国内出现了各种基于ICO的“变异”形式。 其中,最受大众关注的方式称为IMO(Initial Miner Offerings的简称,发行以矿机销售为核心的虚拟代币)。 具体来说,IMO是指基于特定硬件(业内俗称“矿机”)的销售,发行虚拟代币。 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说法,该模式涉及国内多家知名互联网相关企业。 为表述方便,以下将这些公司简称为IM公司。

2017年开始,IM公司推出“矿机”(即智能硬件)。 根据公司的“挖矿”计划,用户可以通过贡献上行带宽资源和硬盘存储空间参与IM公司的挖矿,获得代币(即业界所谓的代币,有时也称为通证比特币算不算金融产品,两者含义相同)奖励。 根据此类IM公司的相关官网信息,其代币及具体业务逻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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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ken是指基于IM区块链技术在共享计算生态中生成的共享资源的工作量证明。 用户通过智能硬件共享网络带宽资源或存储空间等计算资源来获得代币。 Token是基于IM区块链技术在共享计算生态中产生的用户与商户之间的激励工具,用于计量、注册和认证。 共享计算资源的提供和消耗。 通证作为共享计算生态系统中的一种激励工具,一方面作为共享计算资源的工作量证明,奖励用户,换取与共享计算资源相关的商品或服务; 另一方面,商家作为共享计算资源消耗的证明,回馈给场景内的未来用户。

具体来说,商家使用代币获取用户贡献的闲置计算资源,用户使用代币交换共享计算相关的产品和服务。 随着搭载IM区块链技术的共享计算生态中加入的商户数量增加,代币将逐渐呈现出更多的应用场景。 代币遵循比特币生成机制,由区块链产生,每特定时间产生一个奖励区块,大约一年后奖励减半; 根据用户使用的云计算能力和贡献,每天记录用户的权益。 显然,代币生成和减量模型是模仿比特币的。

简而言之,上述业务逻辑就是用户首先要购买智能硬件,收集家中闲置的带宽、流量、空间等计算资源,然后依靠IM公司技术将这些分散的资源打包,转化为云计算服务,并将其出售给其他人,然后使用代币奖励共享资源的用户。 用户用代币交换共享计算相关的产品和服务。

从表面上看,令牌似乎具有传统的积分模型。 但从本质上讲,积分与此类代币/代币有着根本的区别。 研究人员提到,与中心化积分系统相比,代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代币的发行机制是透明的,而中心化积分系统是不透明的发行机制,或者增发是随机的,以及值不稳定; 其次,代币流动性好,上币相对容易,变现也比较方便。 由于代币发行的透明性和外部性,发行规则一旦确定,代币将不再在企业内部流通,其价值也不再由企业自身决定,而是由市场决定。 因为客户使用代币的方式不仅仅是与企业进行交换和交易,还可以与其他人进行交换和交易,或者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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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狄刚指出,网络积分、游戏币、社交网站发行的各种“代币”(如Q币),都是由特定的民间发行。 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公众用法币购买的代币只能在特定平台流通,不能跨平台使用,不能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人民币,也就是说虚拟货币不能赎回。 具体而言,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货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限于网络游戏产品的兑换和本办法严格限制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场景,仅限于在游戏产品和服务中使用自行提供,不能用于支付、购买实物、兑换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更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与这类游戏币相比,一些IM公司发行的相关代币声称可以用来购买其生态系统内合作单位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例如其他合作组织的视频内容。 因此,这种做法一方面违反了文化部的上述规定,另一方面实质上是利用代币对其他机构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定价,部分承担了法定货币的功能。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代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不可篡改等特点,可以轻松脱离发行方设计的应用场景,进入虚拟代币的二级交易市场。 因此,IMO发行的代币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如Q币)和积分有本质区别。

简而言之,积分通常在封闭的环境中运行,代币基于区块链。 事实上,它可以方便地与法币进行双向兑换,特别适合在二级市场炒作和炒作。 此类代币可以提取到用户的钱包中。 代币产生后不久,一些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就开展了这些代币的交易。 虽然一些IM公司已经宣布没有官方的代币交易平台,不鼓励用户进行代币交易。 不过,海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并没有因此而停止交易代币。 部分IM公司发布公告称,代币钱包将实现实名认证,未完成实名认证手续的用户将无法使用代币钱包的转账功能。 不过攻击的本质。

因此,不同于积分和传统游戏币,这种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代币特别容易受到投机者的追捧。 但与此同时,其价格在二级市场如过山车般波动,极易给玩家带来巨大损失,给社会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 代币易于交易和可能升值等投机性,使得相关的智能硬件在预售期间往往会吸引数以百万计的人进行预购。 智能硬件在淘宝上的官方售价可能高出数倍,与正常的市场价格相去甚远。 显然,它具有很强的投机性,不能与普通商品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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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们需要分析这些IM公司的智能硬件销售和代币业务,也就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称之为“IMO”的业务,是否属于中国政府明令禁止的ICO或变相ICO在早些时候?

IMO模型让购买矿机的客户通过出售矿机挖矿获得代币。 IMO模型本身不直接发币,也不直接发币。 真的是变相的ICO吗? 《风险提示》指出,相关发行企业实际以代币代替法币对参与者贡献服务的支付义务,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是一种变相的ICO。

上述结论涉及以下问题: 1、IM公司出售矿机、使用代币代替参与者贡献的服务的法币支付义务,是否属于融资活动? 消费者购买IM公司的矿机进行挖矿,获得代币。 是否存在基于代币未来升值的信托利益和投机预期? 2、参与者贡献闲置带宽资源给IM公司团队。 IM公司作为商业机构,是否一定要对这种商业行为承担法币支付义务?

首先,矿机本身的价值并不等于它的市场价格。 消费者购买矿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代币,除了将获得的少量代币兑换成其他网络产品外,还可以出售获利。 因此,消费者购买矿机所支付的价格不仅包括矿机本身的价值,还包括消费者对矿机能够产生的代币价值的期望。 如果矿机不能挖出代币,如果代币没有炒作和升值的空间,矿机能不能维持现在的市场价格,或者能不能在淘宝上涨到离谱的价格,显然值得怀疑. 毕竟,消费者购买该公司的矿机进行挖矿并获得代币的更重要原因是基于对海外各交易平台代币未来升值的信任利益甚至投机预期。 消费者有合理的理由抢购甚至炒作极高的价格。 作为佐证,一些代币直到近期还在海外多个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频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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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IMO模式中,IM出售大量矿机获得法币,相应的成本转嫁给矿机买家和在二级市场购买代币的投资者。 此外,当参与者向IM公司提供宽带资源时,通常的商业模式应该是公司向用户提供资金作为对等回报。 IM公司用代币等虚拟代币代替资金支付义务,代币本质上成为通过向用户发行和流通虚拟代币来筹集社会资金的媒介。 在开发新一代智能硬件之前,IM以法币作为向客户提供宽带资源的奖励。 正如研究人员所说:“IMO是先有矿机,然后通过矿机获得新币。IMO模式虽然在发行加密资产类别方面是在ICO的基础上演进的,但其融资属性是一样的,并且所涉及的风险在性质上是相似的。” 根据上述内容,此类IMO属于融资行为。

其次,在商业活动中,公司应对参与者的贡献给予奖励。 奖励的形式通常属于私法意识的自治范围,可以是金钱、物品或其他。 那么,提供代币作为一种支付方式是否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于2013年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不得在市场上用作货币。 同时要求不接受比特币或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 该文件仅提及“不得接受或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和结算工具”,但根据同样的逻辑推理,其他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代币,如比特币,在中国不能用作支付。 计费工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消费者用代币换取相应的网络产品。 自己或其他组织的产品和服务的定价。 一些IM公司为客户提供可兑换的网络产品,这些产品已经有了相应的人民币面额。 此类网络产品可以兑换特定数量的代币,相应代币的价格变相设置为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销售代币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代币的发行与流通虽然不完全等同于“印制代币券”的行为,但实际上起到了部分替代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作用。 因此,我们认为,与个人和个人私下自由约定支付方式不同,商业公司公开使用代币“替代参与者贡献的服务的法币支付义务”,违反了相关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内容,虽然部分IM公司在公开声明中反对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进行代币在线交易,投资者投机炒作,但IM公司对代币钱包采取实名制,采取限制的方式。 transfers 强制部分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停止交易代币。 这些努力可能会降低代币被过度炒作的风险。 然而,即使IM的IMO模式是在中国市场的背景下定义的,虽然融资主体没有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或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但通过出售矿机间接发行和流通虚拟代币。 为筹集法定货币,也属于主体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开融资行为。 不管代币的流通是否被发行方(即IM公司)允许,其行为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政策和法规中。 监管精神之下,存在明显的ICO嫌疑。